3、标志灯标志的颜色应为绿色、红色、白色与绿色组合、白色与红色组合四种之一。其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文字构成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15cd/m,最大亮度应不大于300cd/m2,且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应不大于10。

b)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文字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3cd/m,最大亮度应不大于300cd/m,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应不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4、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其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

5、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6、消防应急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回复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7、 对于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子母消防应急灯具之间连接线的线路压降应不超过母消防应急灯具输出端电压的3%。

8、对于有语音提示的消防应急灯具,其语音宜使用“这里是安全(紧急)出口”、“禁止入内”等。

9、对于闪亮式标志灯,其闪亮频率应为1Hz±10%,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为4:1。

10、对于顺序闪亮并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其顺序闪亮频率应在2~32Hz范围内,但设定后的频率变动不应超过设定值的±10%。

11、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消防应急灯的充电时间应不大于24h,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不应超过0.05CA。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充电电流不应大于0.4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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