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正常生产,每三年不少于一次;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g)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防火窗型式检验判定准则为:
a)固定式防火窗按表6所列项目的型式检验结果,不含A类不合格项,B类和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二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一项,判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b)活动式防火窗按表6和表7所列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含A类不合格项,B类和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四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一项,判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