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部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正常生产满3年时。
4、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判定规则方面,主要参照以下内容:
1、进行防火玻璃的尺寸、厚度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检验时,如不合格品数小于表8中的不合格判定数,该项目合格;如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8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的该项目不合格。
2、进行耐火性能、可见光透射比、碎片状态检验时,样品全部满足要求为合格,否则该项目不合格。
3、进行耐热性能、耐寒性能、耐紫外辐照性能检验时,样品全部满足要求,该项目合格;如二块样品不合格,则该项目不合格;如果有一块样品不合格,可另取三块备用样品重新试验,如仍出现不合格品,则该项目不合格。
4、进行抗冲击性能检验时,如样品破坏不超过一块,则该项目合格;如三块或三块以上样品破坏,则该项目不合格;如果有二块样品破坏,可另取六块备用样品重新试验,如仍出现样品破坏,则该项目不合格。
5、全部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