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的历史记录功能,记录应包括报警时间、报警部位、复位操作、消防联动设备的启动和动作反馈等信息,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记录值班及操作人员、产品维护保养记录、保护区域中监控对象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动态信息,记录包括操作人员的代码、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间、各类设备(设施)的动态信息和时间、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等内容,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保护区域中监控对象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制造商、产品有效期的历史记录功能,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4、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接受远程查询历史记录的功能。
5、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记录打印或刻录存盘功能,对历史记录应打印存档或刻录存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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