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火玻璃隔墙:

1、防火玻璃隔墙的概念:

防火玻璃隔墙,是指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是由防火玻璃、镶嵌框架和防火密封材料组成,在一定时间内,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非承重隔墙。

2、应用原则:

原则1:防火玻璃隔墙的应用,应符合《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XF97-1995)要求,并应取得相关国家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型式试验),产品材质结构等应与检验报告一致,规格尺寸不应超过检验报告样品规格尺寸(产品标准另有说明者除外)。

请注意,在现行的《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XF97-1995)中,仅有耐火极限最高为1h的防火隔墙,因此,防火玻璃隔墙主要适用于耐火极限不大于1h的非承重隔墙,比如疏散走道等。

原则2: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应满足所替代墙体的防火性能要求,每块防火玻璃的高度不宜大于3.5m。(《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技术规程》(T/CECS 682-2020)第4.3.1款)

三、镶玻璃构件:

防火玻璃镶嵌在相同耐火等级的镶玻璃构件中,可组成防火分隔构件,主要应用于防火隔墙和防火墙的局部洞口。

1、镶玻璃构件的概念及分类:

镶玻璃构件是由一块或几块透明或半透明玻璃镶嵌在玻璃框中而组成的分隔构件。

镶玻璃构件可分为隔热性镶玻璃构件和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隔热性镶玻璃构件是在一定时间内能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要求的镶玻璃构件;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是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若需要还能满足热通量要求,但不能满足耐火隔热性要求的镶玻璃构件。

2、应用原则:

原则1:镶玻璃构件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并应取得相关检验报告!

镶玻璃构件应符合《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2006)要求,并应取得相关国家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型式试验),产品材质结构等应与检验报告一致,规格尺寸不应超过检验报告样品规格尺寸(产品标准另有说明者除外)。

原则2:镶玻璃构件的耐火性能应与防火分隔墙体的耐火性能要求一致!

当采用镶玻璃构件时,除《建规》5.5.32的住宅安全间外窗和《建规》6.2.5的建筑外墙外窗外,其他部位均应采用隔热型镶玻璃构件,且镶玻璃构件的耐火性能应与防火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一致(或满足规范要求)。

示例:图示2 的隔热型镶玻璃构件,耐火隔热性和完整性均不低于2.0h,可应用于耐火极限不大于2h的防火隔墙。

原则3: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应满足所替代墙体的防火性能要求,每块防火玻璃的高度不宜大于3.5m。(《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技术规程》(T/CECS 682-2020)第4.3.1款)

第三章 防火玻璃的应用原则

一、防火玻璃隔墙应符合《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XF97-1995)要求;镶玻璃构件应符合《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2006)要求;防火窗应符合《防火窗》(GB16809-2008)要求。

二、防火玻璃隔墙、镶玻璃构件、防火窗等,均应取得相关国家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型式试验),产品材质结构等应与检验报告一致,规格尺寸不应超过检验报告样品规格尺寸(产品标准另有说明者除外)。

三、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应满足所替代墙体的防火性能要求,每块防火玻璃的高度不宜大于3.5m。(《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技术规程》(T/CECS 682-2020)第4.3.1款)

注:实际应用中,也可直接将防火玻璃镶设于墙体结构内,需严格复核嵌入深度和保护层厚度,确保固定构件满足防火玻璃耐火极限要求。(此方式有争议)

四、有关防火玻璃的应用原则和禁忌场所,参专题:防火玻璃、防火卷帘| 应用原则·禁忌场所!

第四章 防火墙、防火隔墙的防火玻璃

防火玻璃可局部替代防火墙、防火隔墙,需根据应用场所,选择不同耐火性能和耐火极限的防火窗、防火玻璃隔墙或镶玻璃构件,或直接将防火玻璃镶设于墙体结构内:

一、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洞口,可采用防火窗或镶玻璃构件:

在建筑内的防火分隔(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等部位,当需要开设洞口时,可采用以下形式:

1、防火窗:

当防火墙或防火隔墙需要开设洞口时,防火墙洞口可采用甲级防火窗,防火隔墙洞口可根据规范要求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窗。

2、镶玻璃构件:

镶玻璃构件的耐火性能应与防火分隔墙体的耐火性能要求一致。

二、当防火墙需要采用防火玻璃替代时,可采用隔热型镶玻璃构件,镶玻璃构件应设置于局部洞口或梁柱框架洞口,耐火极限应满足墙体耐火极限要求。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建规6.1.7,强条)。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包括承载能力、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能等关键指标,要求试件在耐火试验期间能够持续保持其承载能力。

防火玻璃为非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的判定,主要是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防火玻璃不能替代防火墙,宜应用于防火墙的局部洞口,也可应用于防火墙的梁柱框架洞口,承载防火玻璃的梁柱等框架构件,应满足防火墙的防火性能要求,不得影响防火墙的结构和防火性能。

参考专题:耐火极限-基本概念,承重和非承重构件的判定区别!

三、当防火隔墙需要采用防火玻璃替代时,可采用防火玻璃隔墙或隔热型镶玻璃构件:

1、防火玻璃隔墙:

在《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XF97-1995)中,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的最高耐火极限最高为1h,因此,这类隔墙主要适用于耐火极限不大于1h的隔墙,比如疏散走道等。

2、镶玻璃构件:

当防火隔墙采用镶玻璃构件替代时,应采用隔热型镶玻璃构件,耐火极限应满足墙体耐火极限要求。

注:非承重构件不能直接替代承重构件,防火玻璃不能直接替代承重墙,宜应用于承重墙的局部洞口,也可应用于承重墙的梁柱楼板等框架洞口,承载防火玻璃的梁柱楼板等框架构件,应满足承重墙的防火性能要求,不得影响承重墙的结构和防火性能。

第五章 部分《建规》条文的防火玻璃形式
一、《建规》5.3.2的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隔墙,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应采用防火玻璃隔墙或隔热型镶玻璃构件:

《建规》5.3.2的建筑内中庭,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防火玻璃隔墙或隔热型镶玻璃构件。当采用非隔热型镶玻璃构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二、《建规》5.3.6的步行街商铺,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当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应采用防火玻璃隔墙或隔热型镶玻璃构件: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防火玻璃隔墙或隔热型镶玻璃构件。当采用非隔热型镶玻璃构件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三、《建规》5.5.32的住宅建筑安全间,外窗可采用防火窗或镶玻璃构件。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安全间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可采用防火窗或镶玻璃构件:

1、可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窗,或C1.00耐火等级的非隔热防火窗。

2、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热型镶玻璃构件,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型镶玻璃构件。

四、《建规》6.2.5的建筑外墙: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当设置实体墙和防火挑檐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对应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镶玻璃构件或固定式防火窗。

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当设置实体墙和防火挑檐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玻璃隔墙、固定式防火窗、隔热型或非隔热型镶玻璃构件,高层建筑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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